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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」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、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」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、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1月3日總處培字第10900444082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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